西善桥街道2009年度党务干部培训班教材(业务知识)

 

西善桥街道2009年度党务干部培训班教材
(业务知识)   
 第一讲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素质的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全面贯彻执行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应当注重选拔任用优秀年轻干部。
    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成员的选拔任用,参照本条例执行。
    选拔任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参照本条例执行。
    选拔任用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职责,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六条 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做出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省部级党政领导干部,还应当努力达到中央对高级干部提出的各项要求。
    第七条 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一)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二)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三)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四)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地(厅)、司(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五年内累计三个月以上的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六)身体健康。
    (七)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破格提拔程序另行规定。
    第八条 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越级提拔的,应当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第九条 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党政机关选拔任用,也可以从党政机关以外选拔任用。
    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一般应当从后备干部中选拔。
    第三章 民主推荐
    第十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一条 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领导班子职位的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
    第十二条 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党委成员;
    (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党组成员或者全体领导成员;
    (三)纪委领导成员;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人民团体的主要领导成员;
    (五)下一级党委和政府的主要领导成员;
    (六)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应当有民主党派、工商联的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人士中的代表人物参加。
    第十三条 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主持,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
    (二)填写推荐票,进行个别谈话;
    (三)对不同职务层次人员的推荐票分别统计,综合分析;
    (四)向上级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第十四条 个别提拔任职,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和民主推荐的程序,参照本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民主推荐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人选,由本部门的领导成员、内设机构领导成员、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参加;本部门人数较少的,可以由全体人员参加。
    民主推荐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人选,参照上列范围执行。
    第十六条 领导班子换届,由本级党委书记办公会根据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反馈的民主推荐情况,对考察对象人选进行酝酿,本级党委常委会研究提出考察对象建议名单,经与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沟通后,确定考察对象。对拟新进党政领导班子的人选考察对象,在本条例第十二条所列人员范围内进行公示。
    个别提拔任职,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考察对象人数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第十七条 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
    第十八条 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民主推荐。所推荐人选不是所在单位多数群众拥护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第十九条 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可以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
    第四章 考 察
    第二十条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
    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考察工作,由主管方负责,会同协管方进行。
    第二十一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各级党委(党组)根据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制定具体考察标准。
    第二十二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的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四)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五)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的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交换意见;
    (六)考察组根据考察情况,研究提出领导班子调整的初步方案,向派出考察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汇报,经组织(人事)部门集体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本级党委(党组)报告。
    第二十三条 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党委、政府领导成员,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有关工作部门或者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
    (四)其他有关人员。
    第二十四条 考察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考察对象上级领导机关有关领导成员;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
    (四)其他有关人员。
    考察内设机构领导职务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参照上列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和机关党组织的意见。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第二十六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提拔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派出的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
    第二十八条 考察中了解到的考察对象的表现情况,一般由考察组向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和本人反馈。
    第五章 酝 酿
    第二十九条 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考察前,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前,应当充分酝酿。
    第三十条 酝酿应当根据党政领导职位和拟任人选的不同情况,分别在党委(党组)、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等有关领导成员中进行。
    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人选,应当征求上级分管领导成员的意见。
    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党委统战部门和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无党派人士中代表人物的意见。
    第三十一条 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任免,主管方应当事先征求协管方的意见,进行酝酿。征求意见一般采用书面形式进行。协管方自收到主管方意见之日起一个月内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双方意见不一致时,正职的任免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协调,副职的任免由主管方决定。
    第六章 讨论决定
    第三十二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属于上级党委(党组)管理的,本级党委(党组)可以提出选拔任用建议。
    第三十三条 市(地)、县(市)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由上级党委常委会提名,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党委常委会作出决定,决定前应当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
    第三十四条 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党委(党组)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党组)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五条 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党委(党组)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
    (三)进行表决,以党委(党组)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三十六条 需要报上级党委(党组)审批的拟提拔任职的干部,必须呈报党委(党组)的请示并附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本人档案和党委(党组)会议纪要、讨论记录、民主推荐材料。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对呈报的材料应当严格审查。
    第三十七条 需要报上级备案的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七章 任 职
    第三十八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
    提拔担任地(厅)、司(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除特殊岗位和在换届考察时已进行过公示的人选外,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七至十五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三十九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
    提拔担任下列非选举产生的地(厅)、司(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试用期为一年:
    (一)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工作部门的副职和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
    (二)纪委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
    (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的非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的领导职务。
    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第四十条 党政机关部分专业性较强的领导职务实行聘任制。聘任制领导职务的每一个聘任期不超过五年,可以连续聘任。聘任程序另行规定。
    第四十一条 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党委(党组)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
    第四十二条 党政领导职务的任职时间,按照下列时间计算:
    (一)由党委(党组)决定任职的,自党委(党组)决定之日起计算;
    (二)由党的代表大会、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人民代表大会、政协全体会议选举、任命的,自当选、任命之日起计算;
    (三)由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自人大常委会、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
    (四)由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自政府任命之日起计算。
    第八章 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
    第四十三条 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推荐需要由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事先向人民代表大会临时党组织或者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的党员介绍党委的推荐意见。人民代表大会的临时党组织、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人大代表中的党员,应当认真贯彻党委推荐意见,带头依法办事,正确履行职责。
    第四十四条 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推荐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以本级党委名义向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交推荐书,介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说明推荐理由。
    党委向人大常委会推荐由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在人大常委会审议前,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介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
    第四十五条 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政府工作部门和机构的领导成员人选,在党委讨论决定后,由政府任命。
    第四十六条 领导班子换届,党委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领导成员人选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主要领导成员人选,应当事先向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人士中代表人物通报有关情况,进行民主协商。
    第四十七条 党委推荐的领导干部人选,在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任命或者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前,如果人大代表或者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所推荐人选提出不同意见,党委应当认真研究,并作出必要的解释或者说明。如果发现有事实依据、足以影响选举或者任命的问题,党委可以建议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按照规定的程序暂缓选举、任命、决定任命,也可以重新推荐人选。
    第四十八条 党委推荐、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落选后,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可以推荐为其他职务人选,也可以在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上再次推荐为同一职务人选。
    党委推荐、由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在人大常委会未获通过,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通过进一步酝酿,可以在另一次人大常委会上继续推荐。两次未获通过的,不得再推荐为本地同一职务人选。
    政协领导成员候选人的推荐和协商提名,按照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章 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第四十九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主要适用于选拔任用地方党委、政府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或者其人选,党政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或者其人选,以及其他适于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的领导职务。公开选拔面向社会进行,竞争上岗在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内部进行。
    第五十条 报名参加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
    第五十一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在党委(党组)领导下进行,由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公布职位、报考人员的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统一考试(竞争上岗须进行民主测评);
    (四)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五)党委(党组)讨论决定。
    第十章 交流、回避
    第五十二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制度。
    (一)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一个地方或者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交流的重点是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成员,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党委、政府部分工作部门的主要领导成员。
    (二)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十年的,必须交流。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另行规定。
    同一地方(部门)的党政正职一般不同时易地交流。
    (三)党政机关内设机构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时间较长的,应当进行交流或者轮岗。
    (四)干部交流可以在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地方与部门之间、党政机关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进行。
    (五)交流的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应当在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限定的时间内到任。
    (六)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原则上应当任满一届。
    第五十三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担任县(市)委书记、县(市)长职务以及县(市)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任职。民族自治县另行规定。
    第五十四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一章 免职、辞职、降职
    第五十五条 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
    (三)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五十六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
    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辞职手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五十七条 因公辞职,是指领导干部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依照法律或者政协章程的规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第五十八条 自愿辞职,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自愿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审批。任免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予以答复。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自离职的,给予纪律处分。
    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辞职:
    (一)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任职且不满解密期限的;
    (二)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三)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第五十九条 引咎辞职,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第六十条 责令辞职,是指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党政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
    第六十一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降职制度。
    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第六十二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第十二章 纪律和监督
    第六十三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
    (二)不准以书记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
    (三)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四)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党委(党组)会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五)不准拒不执行上级调动、交流领导干部的决定;
    (六)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或者指令提拔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
    (七)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成员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或者干部在调离后,干预原任职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
    (八)不准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的纪律、法律规定和有关章程的活动;
    (九)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十)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团团伙伙,或者打击报复。
    第六十四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干部任免事项,不予批准;已经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第六十五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十六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贯彻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
    纪检机关(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七条 建立组织(人事)部门与纪检机关(监察部门)等有关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就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联席会议由组织(人事)部门召集。
    第六十八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责任制。凡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和分管领导成员的责任。
    第六十九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下级机关和党员、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上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纪检机关(监察部门)举报、申诉,受理部门和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核实处理。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本条例对工作部门的规定,同时适用于办事机构、派出机构以及其他直属机构。
    第七十一条 选拔任用乡(镇、街道)的党政领导干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第七十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办法,由中央军委根据本条例的原则规定。
    第七十三条 本条例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七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第二讲
党支部领导班子建设的标准和要求
    
     党的基层组织的战斗力如何,关键在于有没有一个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密切联系群众,团结战斗的领导集体。江泽民同志曾指出,大力加强各级领导班子建设,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干部队伍,是党的建设又一项重大任务。这项任务在跨世纪的关键时刻,具有更为紧迫和现实的意义。
     一、党支部领导班子建设的标准
     加强党支部班子建设应坚持以下五条标准。
     (一) 党支部班子必须是一个组织健全的班子
     应按照《党章》规定的要求,调整、配备支部领导班子。班子成员应按照党的干部队伍建设方针,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原则,注重干部的实绩;支部书记要选配得力的主要负责干部。同时,合理调整和改善结构,还要注意各个成员的特长,使领导班子成为整体素质优良,成员优势互补的坚强集体。
     合理配备领导班子主要做好以下三方面工作:
     (1)优化领导班子的年龄结构。年龄结构是指领导班子中不同年龄成员的配比组合。一个年龄结构比较合理的领导班子,既要有阅历深、经验丰富的“老”同志,又要有精力充沛、承前启后的中年干部,还要有奋发有为、朝气蓬勃的青年干部。只有这样,才能使领导班子处于不断更新、不断交替和不断发展的平衡状态,保持班子的生机与活力,使班子成员保持良好的心理特征并具备较高的智力水平,发挥出各自的最佳效能。只有搭配成合理的年龄结构,才能使其相互取长补短,提高班子整体水平。
     (2)优化领导班子的知识结构。知识结构,是知识系统要素相对稳定的组织方式。它既有个性,又有社会性。领导班子知识结构是指一个班子中各种不同知识水平成员的配比组合。在班子组成上一定要注意知识和专业的互补。要将不同知识水平、不同专业特长的领导者相互搭配起来,组成一个班子。班子成员所具备的知识相互交叉、相互渗透、相互配合、取长补短,形成一个主体的知识结构。
     (3)优化领导班子的类型结构。也就是注意各个成员的特长问题。由于领导干部的工作方式、工作范围以及领导活动的多样性,决定了领导班子里的成员应各具不同的特长,具有多种类型。此外,还要注意到班子成员在性格、脾气上的不同和由于阅历不同而带来的差异。目的在于组建党支部领导班子的时候,尽可能地注意做到不同类型的班子成员的最佳组合;在调整领导班子的时候,能够有意识地从类型不同上考虑一下问题,以便保证支部领导班子能够始终处于最佳状态。
     (二)党支部班子必须是政治上合格的班子
     党支部班子必须维护中央权威,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党中央是党的最高领导决策机构,党中央制定的一系列重大方针、路线、政策,一系列重要文件都是从我国现阶段实际出发,经过认真广泛调查研究做出的符合我国国情民意的大政方针,代表着我们国家和民族的根本利益。所以维护党中央的权威就是维护党的根本利益,维护整个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支部必须保证党的路线和中央的决策顺利贯彻执行。
     政治上合格最集中的体现是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当前特别要做到以下三点:
     (1)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不动摇,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江泽民同志指出:旗帜问题至关重要。旗帜就是方向,旗帜就是形象。邓小平理论是中国共产党的指导思想和中华民族的精神支柱,也是党支部领导班子做好工作的根本思想武器。要把深入学习理论与学习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推动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发展,保持稳定等实际工作结合起来,同认真总结自己改造主观世界和客观世界的经验,努力掌握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结合起来。提高运用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努力提高学习质量。
     学习邓小平理论,提高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和思想政治素质,对于党支部领导班子来说,是一种觉悟、一种修养、一种境界、一种责任,只有采取老老实实的态度,投入尽可能多的精力,下苦功夫、真功夫,学习和运用理论才能有所进步、有所作为。这就必须克服学习上的懒惰和畏难情绪,克服不求甚解、浅尝辄止的现象,铁下心来,结合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践,刻苦学习、顽强学习、坚持不懈,真正使党支部领导班子成为学习伟大理论,实践伟大理论的模范。
     (2)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开展创造性的工作。党的基本路线即“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是邓小平理论的核心内容。这条基本路线,全面而集中地反映了我国人民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根本利益,充分体现了党的性质和宗旨,是现阶段支部领导班子做好工作必须遵循的最高准则。
     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必须通过广大党员特别是党的领导干部的实际行动加以体现。具体地说,就是党员干部要通过做好本职工作,把党的基本路线的基本要求落实到社会生产和生活的各个环节,带领广大人民群众努力完成党交给的各项任务。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既伟大而又具体,它与社会生产和生活的各个层面密切相连,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与每个党员、党的干部的工作业绩好坏荣辱相依。因此,对于党支部的领导班子而言,坚定不移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绝不是口号,而必须成为实际行动。
     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必须同当前推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实际工作密切结合,深入研究解决党支部领导班子面临的一些重大问题。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保持安定团结的政治环境和稳定的社会秩序。在抓好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任务的同时,一手抓改革开放,一手抓惩治腐败;一手抓经济建设,一手抓社会治安;一手抓物质文明建设,一手抓精神文明建设。党支部领导班子要学会严格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正确认识和处理新时期人民内部的各种矛盾,善于见微知著,防微杜渐,掌握工作主动权。把可能导致矛盾激化的问题,处置在事发之前,解决在萌芽状态。
     (3)讲正气,坚持和发扬共产党人的政治本色与革命气节。中央一直强调全党同志特别是领导干部,一定要树立和保持共产党人的高尚情操与革命气节。这历来是我们党团结奋斗、夺取胜利的强大精神力量。一个革命政党,必须有一股浩然正气,这样全党才能具有强大的精神支柱,才能充满生机和活力。这些年来,一些党员、领导干部在金钱、权力、女色面前,经不起考验,蜕化变质,跌入了腐败的泥坑。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这些人放松了世界观的改造,丧失了共产党人的革命气节。我们中华民族历来崇尚名节。孟子说的“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以及其他许多格言名句,都表达了我们民族对坚贞气节的追求。我们共产党人,应该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传统,应该在马克思主义的思想基础上,培养和弘扬高尚的人格品质。保持革命气节,就要做到无论在何种情况下,都忠诚于党和人民的事业,不改变革命的初衷,不丧失必胜的信心;不怕鬼,不信邪,坚持真理,维护党的原则,旗帜鲜明地同各种错误思想、不良倾向和邪恶势力作斗争;坚持廉洁奉公,艰苦奋斗,在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个人主义和“酒绿灯红”的侵蚀影响面前,一尘不染,正气凛然。作为党支部领导班子成员要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实践中,自觉进行党性锻炼,自觉加强思想政治修养,在解决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问题上下功夫,在实践中不断坚定自己的信仰、志向,锤炼自己的意志、品质,真正养成共产党人的高风亮节。
     (三)党支部班子必须是作风正派,群众信任的班子
     我们党来自人民,植根于人民,服务于人民。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全部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党支部一班人应坚持走群众路线,关心群众的疾苦,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办事公道。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这始终是我们党坚持工人阶级先锋队性质,党的组织增强凝聚力和战斗力,领导干部保持人民公仆本色的一个根本问题。
     党支部领导班子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一个核心问题就是要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是用权为民,还是以权谋私,始终是对领导班子的严峻考验。要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念:一是树立人民是权力的主体观念;二是树立用人民赋予的权力为人民办事的观念;三是树立权力受人民监督的观念。集中一点就是树立公仆观念,强化公仆意识。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面对物质利益的强烈诱惑和刺激,面对各种复杂社会关系,如果站在小圈子里考虑问题,就可能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甚至徇私枉法,执法犯法。只有出以公心,站在党和人民立场上来看待权力,认识问题,才会眼光远大,心胸开阔,自觉奉献,永葆人民公仆的本色。
     (四)党支部班子必须是制度健全的班子
     党支部班子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做到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相结合。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和组织制度,也是根本的组织纪律和重要的政治纪律,党支部领导班子要认真遵守。首先,坚持党的集体领导原则。党支部要保证正确领导,必须依靠集体的智慧和经验,支部的一切重大问题,都必须提交支委会直至党员大会集体讨论,决定必须遵守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其中,书记和委员的关系,不是上下级关系。各个委员之间,遇事要多商量,多通气,互相帮助,互相支持。委员之间的谅解、支援和友谊比什么都重要。支委会讨论的问题,事先要调查研究,听取群众的意见,并于会前把讨论的和已准备好的初步意见通知各位委员。会上要充分发扬民主,让大家讲话,不能搞“一言堂”、“家长制”。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二者不可偏废。集体领导不是降低或否认个人作用;相反,非常重视个人作用。它要求明确地规定每个领导成员的具体责任。在贯彻这一原则的过程中,既要防止议而不决,决而不行的无人负责现象,又要防止分工等于分家的互不配合、支持的现象。其次,领导班子每个成员,都要增强党性,认真按照民主集中制参加党内生活。既从大局出发,维护支部书记的威信和领导班子的团结,又敢于坚持原则,对存在的问题勇于发表意见,决不能搞庸俗的奉承迎合。支部书记要对贯彻民主集中制起表率作用,做到既善于充分发扬民主,又善于实行正确的集中,养成经常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的好习惯。党支部领导班子要模范地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在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路线的基础上紧密团结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自觉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和政治上的高度一致,把党的思想政治优势和组织优势充分发挥出来。
     (五)党支部班子必须是开拓进取的班子
     党支部一班人应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积极探索,大胆实践,认真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从本单位、本部门的实际出发,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是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精髓,也是邓小平理论的精髓。我们党的历史已反复证明,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是保证我们党永葆蓬勃生机的法宝。按照这条思想路线办事,我们的事业就向前发展,偏离这条路线,我们的事业就遭挫折。解放思想同实事求是是统一的。解放思想是实事求是的前提,实事求是是解放思想的目的,面对21世纪的新形势,面对中国发展的极好机遇,面对前进道路上以往未曾遇到过的大量新情况、新问题,党支部领导班子必须提高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坚定性和自觉性。大力提倡两种作风:一是务实创新、真抓实干的作风;二是深入实际调查研究的作风。以科学态度继续大胆地进行探索,尊重群众的实践与创造精神,以实践作为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以“三个有利于”来判断各项工作的是非得失,以坚韧不拔、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去创造新业绩,开拓新局面,做好各项工作。
     二、党支部领导班子建设的要求
     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江泽民同志根据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向新世纪全面推进的形势和任务,不仅进一步强调了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性,而且给各级领导班子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对领导班子他强调要“建设成为坚决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路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现代化建设能力、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这是对新时期各级领导班子的基本要求,也是新时期对党支部领导班子的明确要求。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应把握以下几点:
     第一是政治要求。任何部门、单位的支部班子,都要把思想统一到党的基本理论上,坚决按照党的基本路线办事;都要在政治上与全党、与中央保持一致,不能在根本原则上与党唱反调、闹独立性;要在基本理论和基本路线的指导下,做好各方面工作,使党部署的任务得到全面贯彻落实。
     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为保证党的政治领导权绝不丧失,党支部必须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要对同级行政事务进行有效的监督,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要积极参与本单位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努力提高政治水平;要坚持党要管党的原则,对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做到立党为公,为政清廉。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关心职工,主动为行政领导排忧解难。
     第二是宗旨要求、作风要求。我们的党是代表人民利益的党,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党代表人民掌握国家权力,要从事各方面的活动和工作,但归结起来最根本的就是要把为人民服务的事情做好。要时时刻刻关心人民的利益和愿望、要求。“把人民拥护不拥护”、“人民赞成不赞成”、“人民高兴不高兴”、“人民答应不答应”作为我们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如果忘记了这一点,就不符合党的要求,也不符合人民的要求。
     党支部要坚持党的宗旨、作风,就要努力使党员做到:胸怀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带头执行党和国家现阶段的各项政策,勇于开拓,积极进取,不怕困难,不怕挫折;诚心诚意为人民谋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
     第三是能力要求。每个领导班子都是承担领导责任的,都是要办事的,因此,起码要求就是会领导,会办事。为此,就要具备必要的领导才能,掌握必要的领导方法,具有一定的领导艺术。特别是从事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任务艰巨,情况复杂,稍有不慎做出一个错误的决策,办错一件重要的事情,都可能对党和国家造成严重的损失。所以提高领导班子的领导水平和管理能力,对各级领导班子来说都至关重要。要具备领导现代化建设的能力,就要提高每位班子成员的素质,同时班子要有合理的结构。充分发挥群体的作用。同时,还要善于学习,不断提高领导能力。
     第四是加强领导班子内部团结,增强领导班子凝聚力、吸引力、战斗力。支部书记要处处以身作则,带头搞好一班人的团结,各委员之间要经常交换意见,沟通思想,领导成员之间对原则问题分清是非,统一认识,统一行动;非原则问题要互相谅解,求同存异。工作上互相支持团结合作,思想一致形成坚强的领导集体。
    
    
    
    
   第三讲
党支部的基本制度
    
    
    
    
    
     在党支部建设的长期实践中,党支部的制度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逐步形成了一整套的、行之有效的、能够涵盖支部生活方方面面的、各种各样的规章制度。下面着重介绍几种最重要最基本的制度。
     一、执行民主集中制的制度
     党的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的基本组织原则和组织制度。党的各级组织都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党支部,作为全党的最基层组织,也不能例外,它也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为此,党支部的制度建设,首先就是要根据自身的情况制定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制度。
     党支部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制度,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定期召开支部大会
     支部大会是支部全体党员都参加的会议。定期召开支部大会,是党支部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主要形式或主要制度。
     支部大会的任务。支部大会的主要任务就是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制定本支部贯彻落实的计划、措施;听取、讨论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对支部委员会的工作进行审查和监督;讨论接受入党申请和预备党员的转正;讨论决定对党员的表彰和处分;选举支部委员会和出席上级党代会的代表;讨论决定其他需要由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的重要问题。
     支部大会的次数。支部大会一般是3个月召开一次。
     支部大会的准备。召开支部大会前,支委会要为支部大会的召开进行认真准备:首先,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支部大会的议题;其次,将会议的内容和要求事先通知全体党员。支部大会的举行。会议由党支部书记主持,支部书记因故不能到会,由支部副书记主持。会上,要组织党员就大会准备决定的问题,进行充分的酝酿讨论;然后,按照规定的表决方式举行表决,形成决议。每次支部大会,都要指定专人做好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要记载:会议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人、缺席人、会议议题、每名党员发言内容、决议的内容及表决情况。
     (二)定期召开支部委员会
     支部委员会是按照支部大会的决议来处理支部的日常工作的会议制度。因此,定期召开支部委员会就成了支部大会闭会期间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主要形式和主要制度。
     会议的主要内容。党支部委员会主要研究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和支部党员大会的决议和意见,制定支部工作计划,检查、总结工作进展情况等等。
     会议的次数。党支部委员会会议一般应每月一次,如遇紧急事情需要研究,可以随时召开。
     出席会议人数。每次支部委员会必须有半数以上的支部委员到会,否则,它无权决定重大问题。如遇重大问题急需作出决定,而能到会的支部委员又不过半数,在这种情况下,只能召开支部党员大会对急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决定。
     支部委员会与支部大会的关系。支部委员会作为支部大会闭会期间专门处理支部日常工作的执行机构,它无权修改或推翻支部大会所作出的决议。为了便于支部大会对问题进行讨论和做出决定,支部委员会可以提出初步意见和方案,但不能把它强加给支部党员大会,更不允许把支部委员会置于支部党员大会之上。支部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和决定,支部党员大会有权修改或否定。如果发现支部党员大会的决议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的决议时,支部委员会可以请示上级党组织裁决或重新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
     支部委员会同支部党员大会一样,必须指定专人按照记录的要求做好记录。
     (三)认真实行选举制和表决制
     党支部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除了以上所说的要定期召开支部大会和支部委员会外,还应认真实行选举制和表决制。
     党支部的选举制,主要是指选举支部委员会和上级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是如何保证体现党员意志的原则、程序、方法和各种有关规定。党支部有没有完善的、能够体现党员意志的选举制度,是衡量党支部民主生活是否健全的根本标志。在这个问题上,要特别注意做到这样几点:(1)选举必须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2)候选人名单要由支部委员会和选举人充分酝酿讨论,使之具有尽可能广泛的群众基础;(3)实行差额选举;(4)选举人有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更换候选人或者按照自己意愿选举任何人的权利;(5)支部委员会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党支部的表决制度,是党支部内部(主要是指支部党员大会和支部委员会)进行选举或者对某一问题作出决定时所实行的一种必要程序。换句话说,是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中一个不可缺少的程序。缺了它,就不成为民主集中制。实行这种表决制,就是在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时,最后必须以表决方式,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来解决。如果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了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做出决定,以便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组织汇报,请求裁决。表决的方式有各种各样,有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投票表决等。表决结果如果超过了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人数的一半,就算获得通过;反之,就算未通过。
     二、实行集体领导与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从领导制度说,党支部委员会必须实行集体领导与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坚持集体领导与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是民主集中制在领导制度上的体现,是民主集中制的一项重要内容。坚持这个制度,有利于发挥每个支部委员的积极性和责任心,使党支部能够依靠集体的智慧和经验,做出符合实际的决定,实施正确的领导,防止个人专断现象的产生;同时,每个支部委员又有明确的分工,可以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主管范围内的非重大问题。重要内容包括:
     (一)集体领导的原则
     凡是涉及到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大事,重大工作任务的部署,重要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处理,群众利益方面的重要问题,以及上级领导机关规定应由党支部集体决定的问题,都必须由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后做出决定,决不能个人说了算。支部委员会集体做出的决定,每个支部委员都必须坚持执行。
     (二)支部委员的分工负责制
     根据党支部的工作任务,每个支部委员应明确分工负责一个方面的工作。这里的分工负责也是以集体决定为前提的,分工不是分片包干,不是指分管哪一部分工作的领导对自己所分管工作的重大事情也可以个人说了算,而是指集体讨论决定后,由分管的个人去实施、去执行集体的意志。支部委员所独立决定的问题,只是自己分管范围内的非重大问题。每个支部委员都要尊重和支持支部书记的工作。每个委员之间要密切配合,要做到分工不分家。
     三、组织生活会制度
     党章明确规定: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一个支部、小组或特定组织,参加其组织生活会,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这是无产阶级政党区别手其他政党的重要标志之一,这也是我们之所以组织严密而且有战斗力的重要原因之一。这里的关键是,党支部是否真正落实这项规定。为了使这项规定真正落到实处,党支部必须建立、健全组织生活会制度。这种组织生活会制度,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党员组织生活会制度;一种是支部委员的组织生活会制度。
     (一)党员组织生活会制度
     党员组织生活会的形式。可以采取支部大会的形式,也可以采取党小组会的形式。究竟采取什么形式,这要以党支部的党员人数的多少而定。支部人数少,就采取支部大会的形式;支部人数多,就采取党小组会的形式。但是,这里要注意,党员组织生活会不管采取什么形式,它与党小组会和党支部大会不完全等同,党小组会和党支部大会的内容很多,党员组织生活会只是其中众多内容之一。
     党员组织生活会召开的时间。一般是每个季度召开一次。
     党员组织生活会的内容。主要是:由每个党员汇报自己的思想、工作情况;相互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为了提高党员组织生活会的质量,生活会的内容要相对集中,有针对性地解决几个问题。
     (二)支部委员组织生活会制度
     支部委员作为党员,除了参加所在党支部或党小组的组织生活会外,还应作为支部委员参加所在支部委员会的组织生活会。就是说,支部委员必须过双重组织生活。
     党支部委员会的组织生活会召开时间。一般也是每个季度召开一次。
     党支部委员会的组织生活会的内容。主要内容:同党员组织生活会的内容大体相同,汇报自己的思想、工作情况;相互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党支部委员会的组织生活会应遵循的原则。组织生活会要坚持“有话摆到桌面上”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开展积极的思想斗争,增强政治原则性。在会上,对人对事要开诚布公,揭矛盾,摆问题,查根源,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以达到统一认识、增强团结、互相监督、共同提高的目的。
     召开党支部委员会组织生活会的要求。会前要做好准备工作;会议由党支部书记或副书记召集或主持;召集人或主持人要带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会后要向上级党委汇报。党支部委员会的组织生活会,可以根据会议内容扩大到党小组长。列席会议的人员可以发言,可以对支部委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党支部委员会组织生活会的纪律。党支部委员必须自觉地参加组织生活会,因故不能参加者,要提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生活会上检查出来的问题,应由本支部解决的,要积极制定整改措施,切实加以解决;需要上级党委帮助解决的,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在生活会上提出的重要问题,党支部没有及时研究解决和向上级党组织报告的,应追究会议主持人或召集人的责任。
     四、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的制度
     党支部加强对党员的教育和管理,是自己应尽的职责。为了加强对党员的教育和管理,必须制定相应的有关教育和管理的各项制度。根据各地经验,这方面的制度除了上面已经讲到的组织生活会的制度外,主要还有以下几种。
     (一)党员的“三会一课”制度
     “三会”是: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一课”是:党课。“三会一课”是健全党内生活,严格党员管理,加强党员教育的重要制度,对于加强支部建设,提高党的战斗力具有重要作用。党支部要定期召开党员大会、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按时上党课。一般说来,支部大会每季召开一次,支部委员会和党小组会每月召开一次,党课每半年上一次。坚持这一制度,要注意质量,避免流于形式,要做到制度化,经常化。
     (二)党员的目标管理制度
     这是以支部为单位,将党员的权利、义务以及应做的工作,转化为具体数量、质量和时限要求的具体目标,围绕党的基本路线。为党的中心任务服务,用完成本单位任务的实际效果来检验党员工作的一种制度。加强党员的目标管理制度,对于自觉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它要求党支部将组织的制约性和党员的自觉性有机结合起来。党员的目标要由党员自定、小组考评、支部审定后再付诸实施。党支部通过对目标的考核,既要为评选优秀党员提供客观条件,又要为妥善处理不合格党员提供准确依据。
     (三)党员的思想教育制度
     党员的思想教育制度,是党支部对党员进行思想引导教育必须遵循的原则、内容和方式方法的各种规定。
     思想教育的内容。主要内容是引导党员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正确理解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努力做到在思想上和政治上同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一致;坚定理想信念;端正作风;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批判各种错误言行;坚持抵制资产阶级腐朽思想的侵蚀;要为党的事业、为人民的利益做无私的奉献。
     思想教育的原则。思想教育必须遵循这样几个原则:(1)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增强思想教育的针对性。教育中一定要紧密联系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和党员个人思想、工作、生活实际,要敢于触及广大党员关注的难点、疑点和热点问题。力求通过思想教育,从思想上澄清一些模糊认识,理论上有明显提高。(2)坚持以正面教育为主,充分发挥优秀党员的模范作用。(3)区分不同对象、不同层次,运用多种方式,有的放矢地进行思想政治教育。(4)把思想教育与管理、监督有机地结合起来。
     思想教育的方式方法。这要以教育的内容和具体情况而定。可以定期上党课,可以办短期培训班,也可以组织报告会和参观访问等等。总之,方式方法要多种多样、生动活泼,引人入胜。
     (四)党员联系群众的制度
     党的宗旨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因此,基层党支部及其党员,一时一刻也不能脱离群众。为了使党员联系群众的工作落到实处,党支部可以将其制度化,建立起党员密切联系群众的制度。这种制度,从党支部来说,可以定期召开群众座谈会,或采取个别访问的形式,听取党外群众的意见。也可以建立重大事情通报制,每遇什么重大事情要及时向群众通报、宣传、教育。对党员来说,要建立党员分工联系群众的责任制。农村党支部和企业车间党支部,还可建立党员联系群众户的制度。要通过多种渠道,认真听取群众的呼声,及时了解他们的愿望和要求,切实帮助他们了解实际问题。同时,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提高他们的思想觉悟。总之,建立和加强这一制度对于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和密切党群关系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
     (五)党员的汇报制度
     它是要求党员定期向党组织汇报自己的思想、工作情况的一种有效方式,也是党组织了解党员思想工作情况的一种途径。党员汇报的形式有三种:一是在党的组织生活会上集体汇报;二是个别向党支部书记、支部委员或党小组长口头汇报;三是外出时间较长的党员向党组织提交的书面汇报。执行这一制度,一是要注意提高党员坚持汇报制度的自觉性,讲真话,讲心里话;二是党支部要以认真态度听取党员的汇报。
     (六)党员的学习制度
     党的十五大党章规定,党员必须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坚持党员的学习制度,党支部要制定学习计划,抓好计划的落实。为了保证学习取得实效,需要注意解决以下几个问题:(1)党支部领导班子要带头学习,在学习中起表率作用;(2)根据“学习要精、要管用”的原则,对党员提出具体的学习要求;(3)要把学习邓小平理论和学习党章、学习十五大文件和学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及科学文化结合起来,使党员真正成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先锋战士,成为做好本职工作的内行和能手。
     (七)民主评议党员的制度
     评议党员是党支部对党员在一定时期(一般是一年)的思想、工作、学习组织观念、党纪等方面进行的全面评价和考核。建立民主评议党员制度,是发扬党内积极因素,克服消极因素,做好经常性党员教育、监督和管理工作,坚持从严治党,不断提高党员素质的有效方法。它是在党委的领导下,以党支部为单位,按照中央组织部《关于建立民主评议党员制度的意见》的要求,结合本支部的实际情况来进行的。评议的主要内容是按照新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结合工作总结和检查目标责任制的执行情况,经过学习、教育、自评、互评、群众评、组织评等几个阶段,对党员作出评议,表彰优秀党员,妥善处理不合格党员,从而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八)流动党员管理的制度。它是按照党章规定,本着有利于党员合理流动,有利于党组织管理,有利于发挥党员作用的原则,在全国范围内对短期外出(六个月以内),或长期外出但暂时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所试行的一种《流动党员活动证》制度。《流动党员活动证》是流动党员参加党的活动的凭证。党员可以持证在外出所在地或单位党组织(基层党委、总支或支部)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缴纳党费,但不享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党员原所在党组织和外出所在地党组织,要本着对党员负责的态度,认真做好流动党员的管理工作。
     五、发展新党员的制度
     党支部不仅要教育管理好党员,而且要不断发展新党员。发展新党员,既是党的事业持续发展的需要,也是党不断增强自身活力的需要。发展党员的工作,除了特殊情况,上面各级党组织可以直接吸收党员外,一般都是由基层党支部来做。因此,发展党员,是党支部的一项特殊的经常的重要工作。为了把这项工作做好,党支部必须将这项工作制度化。
     (一)培养、教育和考察入党积极分子
     培养、教育好入党积极分子,吸收新党员,既是党支部的一项政治责任,也是党支部的一项经常性的工作。做好这项工作,是保证新党员质量的重要环节。为此,党支部一定要建立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的制度。这项制度有以下几个要点:
     1.建立积极分子队伍。建立积极分子队伍是做好党员发展工作的基础。党支部要在申请入党的同志中,选拔那些在学习、工作和各项公益活动中表现较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要求进步,积极靠拢组织者,列入积极分子,从而建立起积极分子队伍。
     2.对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由入党积极分子到基本符合党员条件的发展对象,不是自发的发展过程,它需要有一个对入党积极分子积极培养和教育的过程。党支部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和教育,是保证新党员质量的关键。因此,必须认真做好。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和教育,通常有这样几种做法:一是指定1-2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联系人,以对他们进行个别帮助和指导,引导他们在学习、工作中不断提高;二是积极组织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的活动,对他们经常进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和党的理想信念教育,使他们真正树立起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的坚定信念;三是给入党积极分子交任务、压担子,使其在实际工作中接受锻炼。在培养和教育入党积极分子的同时,党支部要定期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入党动机、思想觉悟、政治品质和工作表现进行全面考察。考察的方式主要有三:第一,通过谈话,听取入党积极分子的汇报;第二,通过座谈会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反映;第三,实际考察其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考察时间,起码在一年以上。
     (二)严格按照发展新党员的程序发展党员
     发展新党员,准确地说接收预备党员,必须严格按照《党章》、《细则》规定的程序办。
     1.确定发展对象。发展对象要在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培养、教育和考察的基础上进行。确定发展对象的程序是:首先,由联系人向党支部汇报对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情况,提出可否列入党员发展对象的意见。其次,党支部分别征求党小组和广大群众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意见。再次,在全体党员中以无记名方式进行“同意列入发展对象”和“不同意列入发展对象”的测评。最后,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进行讨论,如果大会讨论通过,就可列入发展对象。
     2.确定入党介绍人和填写《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人需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为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以由发展对象约请,或由党支部指定。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1)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权利和义务,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工作表现、经历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2)指导发展对象填写《入党志愿书》,并在《志愿书》上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3)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他进行帮助教育。
     在发展对象填写《入党志愿书》须经上级组织同意。党支部和入党介绍人要指导发展对象填写《入党志愿书》并对其进行对党要忠诚老实的教育。
     3.召开发展党员的支部大会。会前的准备。党支部在大会召开前必须做的准备工作有:(1)广泛征求对发展对象的意见;(2)党小组开会提出意见;(3)认真审阅《入党志愿书》及有关材料;(4)召开支委会,形成支委会审查意见;(5)确定支部党员大会的时间、地点,发出会议通知。
     到会人数的要求。支部党员都应参加。如确有重要事不能参加,可以请假,但请假者不得超过本支部有表决权的党员总数的一半。如果超过,会议就应改期举行。出席会议的正式党员已超过一半,但申请人及其介绍人不能参加,会议也应改期举行。
     会议的程序。主要程序有:(1)支部书记宣布开会,报告到会人数,提出会议议题和要求;(2)入党申请人汇报自己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现实表现、家庭情况和社会关系等;(3)党小组和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的主要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态度;(4)支委会向大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议情况;(5)对申请人的入党申请举行讨论;(6)申请者对大会讨论情况表明态度,对讨论中提出问题作说明;(7)会议以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议;(8)党支部书记总结。
     4.上报上级党委审批。支部大会之后,支委会将支部大会的决议填入《入党志愿书》,由支部书记签名盖章,及时上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三)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对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是党支部发展党员工作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解决从思想上真正入党的重要途径。党支部应按照党章的规定,严格认真地做好这项工作。
     1.组织好入党宣誓。举行入党宣誓,一方面是党组织对党员的要求;另一方面是党员对党表示自己愿意承担政治责任,表示对党的忠诚和为党的事业奋斗终身的决心。入党宣誓表现入党的庄严性和严肃性。它是党组织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的一种形式。
     2.加强对预备党员的教育和考察。对预备党员的日常教育考察由党小组和培养联系人负责。考察人要帮助预备党员克服自身存在的不符合党员标准的问题;及时了解预备党员各个方面的表现;负责填写考察记录;定期向党小组和党支部汇报预备党员情况。党支部每半年讨论分析一次预备党员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同本人谈话。
     3.做好预备党员转正工作。预备党员的转正工作,是把住“入口关”最后一个环节。党支部必须把预备党员的转正工作与接收预备党员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上,严格按照党章和有关规定办理,不得草率从事。这方面的主要工作有:(1)必须及时讨论和审批。即使预备期满而条件仍欠缺的同志,也不能用拖延讨论的办法来代替延长预备期。(2)必须按照党员标准全面衡量。预备期满符合党员标准的,要按期转为正式党员;不完全符合党员标准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不少于半年,不能超过一年)以便进一步教育和考察;不符合党员标准的,应取消预备党员资格。(3)必须按程序办理转正手续。
    
    
    
第四讲
中国共产党党员应享有的权力
    
    
    
    所谓党员的权利是指党员按照党章的规定应行使的权力和应享有的利益。在党内,每个党员都是平等的,都有权参与党的工作,共同管理党的事务,发挥自己的积极性和负责精神,维护党的利益,保证党的事业的健康发展。党章第四条规定了党员应享有的八项权利。这八项权利是党的性质、宗旨和历史使命的要求,也是新的历史时期加强党的建设的需要。它有利于发挥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有利于健全党内民主,保证党内政治生活正常化;有利于实现党的正确领导;有利于加强党内监督,及时有效地同各种错误倾向进行斗争。所以,有必要在全党进行党员权利的教育,使每一位党员都了解党员权利的内容、目的、使用,增强民主意识,提高享用权利的主动性和对党的事业的责任感,懂得党章规定的党员权利是非常充分的。这八项权利分别就是:
     一、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
     这是共产党员最起码的权利,也是党员提高自身政治觉悟、思想水平、业务能力的有效途径。举行各种会议是党组织开展工作的一种最经常最普遍的形式。无论是党的自身建设的各项工作,还是党对国家各项工作的领导,召开各种会议是一个经常而有效的重要途径。党员参加党的会议,是党员参与党的建设和参与党对国家各项事业的领导的一个重要方面。党员如果没有参加党的有关会议的权利,其他权利如在党的会议上批评党的组织和党员、行使表决权和选举权等,就都无从谈起。每个党员都必须参加的党的会议主要有:党小组会、支部大会、党员大会。党章第八条规定:"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由此可见,党员参加党的会议,既是党员的一项权利,又是党员应尽的义务。党员按其担任的党内职务参加的会议,主要有党的中央委员会会议,中央政治局会议,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中央书记处会议,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会议,中央军事委员会会议;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会议,党的地方纪律检查委员会会议,党委常委会会议;党的基层委员会会议,总支部委员会会议,支部委员会会议等。党员按其代表资格应当参加的会议,主要有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党的全国代表会议,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党的基层代表大会。党的纪律要求党员应该珍惜参加党的会议的权利,积极主动地行使这项权利,凡是因特殊原因不能到会者,应履行请假手续。
     阅读各种党内文件是党员的一项非常重要的权利。这项权利是党员搞好各项工作的重要保证,同时也是党员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的基本前提,还是党员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的具体体现。党员如果没有阅读各种党内文件的权利,那么,他就不能了解和正确理解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在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时就会出现偏差,甚至会走向反面,这就严重地损害了党的生命力,削弱了党的战斗力。因此,党员必须充分运用这项权利参与党内生活。同时,党员必须注意的是运用这项权利也有一个限制,即按规定可以阅读的党内文件才能阅读,超出规定之外的就不能阅读。
     党员有权根据党组织的计划提出接受培训的要求,这是党的事业发展的需要,也是党员个人成长发展的需要。如果党组织对党员只使用不培训,只注意要党员发挥作用,而不关心、不重视对党员进行培训,这就会影响到党员个人政治思想和文化素质的提高,这就会影响到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就不能保持党组织的先锋队性质和党员的先进性,从长远来看,最终会影响到党的事业的发展。因此,通过培训这种方式可以有效地提高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自身的理论水平、政策水平、业务水平等方面的素养。但是,党员在运用这项权利时,应服从组织的安排,不能自作主张、自行其是。
     二、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
     党的政策是否正确,是否完善,对于实现党的领导作用,调动广大党员和群众的积极性,完成党的任务,关系极大。《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对于关系党和国家根本利益和全局的重大政治性的理论和政策问题,有不同看法,可以在党内适当的场合进行讨论。""党员有权在党的会议上和党的报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的制定和实施问题的讨论……党员对党的方针、政策、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在党的会议上提出,也可以向各级党组织直至中央作口头或书面的报告。"由此可见,这项权利,是党员参与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保证,也是防止党内发生"一言堂"错误的重要措施。
     党员作为群众中的先进分子,在党的会议上畅所欲言,各抒己见,积极参加到关于党的理论和政策的讨论中来,才能把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真正发挥出来,党的领导机关才可以集思广益,才能制定出更加符合客观实际,更加符合人民群众要求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才能避免因少数人的主观主义、教条主义、经验主义、自由主义而导致的理论上的忽"左"忽右和政策上的大起大落。因此,党员在党的会议上参加关于党的理论和政策的讨论,意义非常重大。
     党报党刊是党的舆论宣传工具,党员有权在党报党刊上参加党的中央和地方组织的关于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讨论。只有这样,才能充分体现党员的主人翁精神,才能真正表达党员的个人意志,才能不断地发现真理、修正错误,党的理论才能日益完善,党的政策才能深得民心。另外,为了保障党员在党报党刊上自由地发表意见,《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讨论中党员以个人名义投送的稿件无须经过其所在的党组织审阅或批准。"这是因为,既然讨论,就要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在讨论中应当不讲空话、套话,从实际出发,不搞形式,不走过场,同时,党员积极向党报党刊投稿,也是党员热爱党、关心党的具体表现。而对党员积极性的肯定和支持,对党员的信任,则表现为党员所在的党组织不对这类稿件进行审批。
     党员在讨论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过程中,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思想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这是党的政治纪律。这是因为党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是民主集中制。而党的民主集中制就是党为实现自己纲领和任务而必须成为一个战斗、统一整体的这种组织需要而产生的。为了保证中央的政令畅通,保证全党行动的一致,保证党的决定得到迅速、有效地贯彻执行,必然要求"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这也是由党中央的权威性和它所肩负的重大责任所决定的。因此,任何重大问题在未做出决定之前,都可以而且应当允许发表不同意见,展开充分讨论。对于党中央已经做出决定的重大理论和政策问题,绝对不允许在报刊、广播等公开宣传媒介中发表同党中央的决定相反的结论。每个党员、党的干部都必须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
     四、 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党章把它规定为党员的权利,是因为党的事业不是少数人的事业,而是全体党员的共同事业。我党正在领导全国人民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这是一项前无古人的伟大事业,是一场广泛而深刻的社会变革,又是在复杂多变的国际环境中进行的。因此,它将是一个艰难、复杂而长期的实践过程。随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开辟,我党已经解决了许多建设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但是还有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需要探索和解决。这项伟大的事业要取得成功,绝不可能依靠某一个或某几个人的先知先觉和全知全能,也不可能依靠少数人组成的小团体的卓越才智。因此,只有全体党员有一份热,发一份光,形成集体智慧,这项伟大事业才能取得最后胜利。所以我们党始终注意发挥党员对党的事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倡每个党员都应以主人翁的姿态,站在时代的前列,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勇于创新,关心党的事业,对党的各方面的工作提出自己的建议和倡议。由此,我们也能看出党员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是党的事业发展的内在的必然的要求。只有这样,才可以促使党员积极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积极探索和思考党的工作的成败得失,最大限度地发挥其主观能动性,为党的事业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要认真保护和支持党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就必须纠正在部分党员和党的干部中存在着的对上级指示照抄、照转的不负责任态度;同时改变有些领导同志因循守旧、墨守成规的思想和作风,纠正压制党员的合理建议和倡议的做法。此外,也有一部分党员不大关心党的事业,工作中敷衍塞责,不开动脑筋,不研究问题,混日子,不积极提出建议和倡议,不求有功,但求无过,这种精神状态在实际上不但放弃了自己的权利,客观上也不利于党的事业的健康发展。
     四、 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
     批评和自我批评是我们党一贯坚持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是实行党内监督的有力武器。当前,党内生活中批评与自我批评的空气淡薄,对原则问题不明确表示态度,回避或掩盖矛盾,怕得罪人等庸俗作风有了明显滋长。这种状况必须切实加以扭转。因为只有坚持实事求是的批评与自我批评,我们才能真正地发现问题,找出不足,弄清失误,进而科学地解决问题,弥补不足,减少失误,轻装上阵,党的各项工作才能始终沿着正确的轨道向前发展。因此,党员有权批评任何党员和任何党组织,是党事业发展的客观要求。党员在行使批评权时,要注意政治,注意原则问题,着重于大的方面,不要求全责备,吹毛求疵。毛泽东说:"关于党内批评问题,还有一点要说及的,就是有些同志的批评不注意大的方面,只注意小的方面。他们不明白批评的主要任务,是指出政治上的错误和组织上的错误。至于个人缺点,如果不是与政治的和组织的错误有联系,则不必多所指摘,使同志们无所措手足。而且这种批评一发展,党内精神完全集注到小的缺点方面,人人变成了谨小慎微的君子,就会忘记党的政治任务,这是很大的危险。"所谓原则问题,在当前,就是涉及对待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的态度问题,对待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的态度问题,对待党和人民的事业的态度问题,对待人民群众的态度问题。着重原则问题,还要解决以权谋私的特殊化作风和对党对人民极不负责的官僚主义作风问题,解决党的组织观念和纪律观念淡薄的问题,解决组织不纯的问题,解决党的作风问题,等等。此外,党员在行使批评权时,既可以在党的会议上面对面地进行,也可以在会下以写信的方式进行,但都必须把握一条重要原则,那就是批评必须实事求是,明确列举事实根据,不得夸大和歪曲事实,更不准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以写信的方式批评党的组织和党员,必须做到,该批评信件只能寄送被批评对象及其所在的党组织或上级党组织。这是根据党的组织原则和为使党内批评更富有成效而提出的处理办法。将批评信寄至被批评对象,实际上是给被批评对象提供了一次自我反省、自我改正的机会。另外,为了对党员的批评权进行保护,规定党员的批评信可以直接寄给被批评对象所在的党组织或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
     这样规定是因为在现实的党组织生活中,确实有些被批评对象听不进任何不同意见,特别是批评意见,一旦有人对自己提出批评意见,就很不高兴,甚至耿耿于怀,打击报复的事也时有发生;也有一些党组织无视党员的批评权,袒护被批评对象。将批评信直接寄给被批评对象所在的党组织,由党组织出面对批评情况进行核实后,对被批评者进行教育,帮助其提高认识,改正错误;直接将批评信寄给上级党组织便于上级党组织及时了解情况,督促下级党组织认真履行其职责,以免下级党组织因种种原因而忽视党员的权利。
     为了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党员有权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向党的各级组织直至中央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违纪的事实,有权要求处分违法违纪的党员。"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促进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人们思想的解放,给党的建设也带来了生机和活力,但也客观地造成了某些消极因素,使党组织的纯洁性和党员的先进性面临着新的考验。尤其是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等腐朽思想严重侵蚀了一些党员,特别是一部分领导干部,使他们背离了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而发生了腐败等违法违纪行为,党的性质、宗旨和任务决定了我们党任重而道远,决定了我们党在前进的道路上要有强烈的忧患意识,决定了我们党要以高度的自觉性和责任感去落实从严治党的方针。因此,党章规定党员具有检举、揭发和要求处分违法违纪的党组织和党员的权利,意义重大而深远。但要注意一点:每个党员在充分运用这项权利时也要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明确列举事实根据,不得夸大和歪曲事实,更不准捏造事实,诬告陷害;必须按组织原则办事,符合有关程序,不得随便扩散、传播。
    
    
    
    
    
第五讲
组织工作问答
    
    一、入党需要履行哪些手续?
     根据党章规定,入党需要履行的手续主要是:
       (1)要求入党的人,必须向党组织提出申请。入党申请一般以书面形式递交。
       (2)党组织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和考察。
       (3)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
       (4)要有两名正式党员做入党介绍人。
       (5)严肃认真地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6)支部委员会进行审查,并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
       (7)召开支部大会讨论,并且作出决议,及时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8)上级党组织要派专人同发展对象谈话,认真负责地进行考察。
       (9)上级党组织集体审仳。
       (10)发展对象被批准为预备党员后,举行入党宣誓仪式。
       (11)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向党组织提出书面转正申请,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报上级党组织审批合格者转为正式党员。
    
    
    二、党龄的计算方法
     党员的党龄应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只有正式党员才计算党龄,预备党员虽有党籍,但不计算党龄。
     在我们党的历史上,有些时期有预备期,有些时期则没有预备期;有些时期入党时间从党员大会通过之日算起,有些时期入党时间则从党委批准之日算起,情况不尽相同。这样,在不同的时期,党龄的计算就有了不同的情况。
     1921年7月1--1923年6月9,入党时间为上级党委批准之日,无预备期,党龄同时开始计算。
     1923年6月10--1927年4月26,入党时间为上级党委批准为预备党员之日,党龄从转正之日算起(转正之日等于入党时间加预备期;劳动者预备期三个月,非劳动者六个月)。
     1927年4月27--1928年6月17,工人、农民、手工业者、店员、士兵入党时间为上级党委批准之日,无预备期,党龄同时开始计算;知识分子、自由职业者入党时间为上级党委批准之日,党龄从转正之日算起,预备期三个月。
     1928年6月18--1945年4月22,入党时间为上级党委批准之日,无预备期,党龄同时开始计算。
     1945年4月23--1956年9月14,入党时间为上级党委批准之日,党龄从转正之日算起。工人、苦力、雇农、贫农、城市贫民、士兵预备期六个月;中农、职员、知识分子、自由职业者一年;其他人员二年。
     1956年9月15--1969年3月31,入党时间为党员大会接收为预备党员之日(须经上级党委批准),党龄从转正之日算起,预备期一年。
     1969年4月1--1977年8月11,入党时间为上级党委批准之日,无预备期。党龄同时开始计算。
     1977年8月12--1982年9月5,入党时间为上级党委批准为预备党员之日,党龄从转正之日算起,预备期一年。
     1982年9月6至今,入党时间为党员大会接收为预备党员之日(须经上级党委批准),党龄从转正之日算起,预备期一年。
     
    
    四、入党申请人调离后,还能在原单位办理入党手续吗?
     申请入党的人调离后,原单位党组织不能再为其办理入党手续,而应当认真负责地将对其培养、教育情况和考察材料,转给接收单位的党组织。至于能否发展入党,由接收单位党组织决定。
     有的党组织趁申请入党的人调离之机,不坚持原则,违反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入党手续,这是对党不负责任的表现,是党的纪律所不能允许的。遇有这种情况,接收单位党组织应坚持党的原则,予以抵制,并向上级党组织及时反映,上级党组织应严肃处理。
    
    五、大学毕业后,工作单位不固定,组织关系放在哪儿?
     在工作不固定的情况下,党员组织关系的转移工作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党员所去单位党组织健全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到所去单位党组织;所去单位尚未建立党组织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到所去上级单位的党组织,或转到所去单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党员在人才流动过程中将人事关系和档案材料等暂保存在县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的,这些机构的党组织如具备管理条件并经同级地方党委同意,可以接收在人才流动过程中尚未落实工作单位或因某些原因暂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的组织关系,并根据不同情况,组织这些党员过组织生活,收缴党费。
    
    
    六、被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后,《入党志愿书》是否收入干部档案?
     根据中组部印发的《关于干部档案材料收集、归档的暂行规定》,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组织意见,属于收集归档的范围。如果预备党员被取消资格时,没有单独形成处理意见、处分决定等材料,只在《入党志愿书》中注明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经有关党委批准盖章后,其《入党志愿书》应收集归入干部档案(归六类、并在目录上注明已取消预备党员资格),以备查考。凡是单行材料中已明确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只收单行材料归档,不再收集《入党志愿书》归档。
    
    七党员因企业原因下岗后在另一单位应聘,组织关系要不要转?
     党员因企业原因下岗后被另一单位聘用后,其党的组织关系要不要转,要视情况而定。
    
       首先,作为下岗党员本人,要问清楚应聘单位有没有党组织,或能否接收组织关系。
    
       其次,在应聘单位具备接收组织关系时,还要看你被聘用的时间长短。按规定:党员因工作单位发生变化,外出学习或工作时间较长(六个月以上)且地点比较固定的,应转移党员正式组织关系。党员组织关系转出后,党员在党组织中的隶属关系随即发生变化,党员应在转入单位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等;如被聘用的时间较短(六个月以内),不要转移其组织关系,可由原党组织开具党员证明信,即党员临时组织关系,证明其党员身份,党员仍要在原单位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和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八、党员在什么情况下算自行脱党,该怎样处理?
     党章有明确规定:“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支部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这一规定表明,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具有上述三种情况的任何一种,都应算作自行脱党。
    
       在处理党员自行脱党问题时。要认真分析研究是否“没有正当理由”和是否“连续六个月”这两个条件。不要把因有某些客观原因而连续六个月没有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没有交纳党费,或没有做党所分配的工作的党员,一律不加分析地作自行脱党处理。同时,党组织如发现党员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等问题时,应及时批评教育,帮助他改正错误,而不要等到六个月以后才去过问和处理。如果本人不接受教育,坚持不改,则应按照党章规定办理。
    
    
    九、《入党志愿书》(2004年制)如何填写
    1、“姓名”应与居民身份证一致。
     2、“民族”填写全称。
     3、“籍贯”填写本人的祖居地(指祖父的长期居住地)。“籍贯”和“出生地”按现行行政区划填写到县(市、区)。
     4、“学历”分毕业、结业、肄业三种,填写接受相应教育的最高学历。各类成人高等院校毕业生,应以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或经其认可的部门、单位出具的学历证明为依据;接受党教育的,以各级党校出具的学历证明为依据。不得填写“相当××学历”。
     5、“单位、职务或职业”,无单位、职务的,填写职业。
     6、“现居住地”填写现固定居住的详细地点。
     7、“入党志愿”着重填写本人对党的认识、思想发展过程和对入党问题的态度。
     8、“本人经历(包括学历)”从上小学填起,起上年月要衔接。“在何地、何单位”要写全称。“任何职”应写明主要职务。参加电大、函大、夜大、自学考试等学习的,都就填写;取得学位的在相应栏目中注明。“证明人”填写熟悉本人情况的人或一同学习、工作过的人。
     9、“何时何地加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何时何地参加过何种民主党派或工商联,任何职务”和“何时何地参加过何种反动组织或封建迷信组织,任何职务,有可活动,以及有何其他政治历史问题,结论如何”中的“何地”,应填写到工作单位或乡镇、街道。
     10、“何时何地何原因受到过何种奖励”,要写明受奖励的时间、经何单位批准、获奖名称、享受待遇等。
     11、“何时何地何原因受过何种处分”,填写受到党纪、政纪、团纪处分或刑事处罚的情况。经组织复查被平反纠正的不需要填写。
     12、“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主要填写需要向党组织说明,而在其他栏目中不好填写的问题。
     13、“入党介绍人意见”,填写介绍人了解和掌握的申请人的入党动机、思想品质、现实表现等情况,对是否同意其入党表明意见。
     14、“支部大会通过接受申请人为预备党员的决议”,填写参加大会的具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数、讲座的情况、采取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等。
     15、“上级党组织指派专人进行谈话情况和对申请人入党的意见”,填写党委委员或组织员通过谈话了解到的申请人的入党动机是否端正,对党的基本知识是否了解,入党手续是否符合规定,谈话人对申请人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和是否同意其入党的意见等内容。
     16、“基层党委审批意见”,填写党委是否同意接收申请人为预备党员。同意接收申请人为预备党员的注明预备期从何年何月何日起至何年何月何日止。
     17、“支部大会通过预备党员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决议”,填写预备党员的预备期间的思想、学习、工作等方面的表现情况,指出其存在缺点和今后努力的方向,写明支部党员大会表决的情况。
     18、“备注”填写在吸收有关人员入党,需要提高审批权限的情况下,县级以上党委的审批意见;填写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和预备党员因故去世等情况。